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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的准则,采用房屋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值结合基础、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两个参数进行综合判定。主要是考虑在计算房屋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时,不能反映危险构件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当危险构件集中出现在某层或集中出现在各层的同一部位时,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所代表的计算结果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降低。增加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后,可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故本次修订增加该部分内容作为综合评判方法的组成部分。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一般过程:
一、在结构布置分析中,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平面布置、传力路径、连接方式、支撑布置、构造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在结构构件裂缝分析中,应根据裂缝位置、形态和其它检测结果判断该裂缝是否属于受力裂缝。对受力裂缝应通过承载力验算证明,对非受力裂缝应进一步区分沉降、收缩、施工、温度、耐久性等并分析产生原因。
三、结构复核时,应明确验算所采用的规范、计算软件及版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场地类别、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材料强度等参数。
四、结构复核时所依据的设计规范应根据鉴定目的和鉴定类型确定。对涉及改造、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按现行规范执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宜采用建造时期处在有效期内相应的设计规范但不低于89系列规范。
五、结构复核时,普通民用建筑楼面的附加恒载应不低于1.5KN/m2,屋面的附加恒载应不低于3.0KN/m2,如有可靠数据的可按实际取值。厂房活荷载取值除设计文件明确说明外应不低于3.5KN/m2。楼梯恒载取值应根据截面尺寸计算确定。
六、结构复核时混凝土强度应根据检测结果按照构件的类别、批次进行取值。
1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考虑对相邻若干楼层同设计标号、同类型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合并后的批量评定。
2对混凝土强度离散的,应先依据规范进行异常值剔除再作区间评定。如不能进行区间评定可通过试算确定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混凝土限值,根据混凝土实测值和限值的比较结果确定应加固构件及是否需进行普查(GB/T 50344-2004)。
3当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13.0MPa时,钢筋截面面积在验算时需考虑折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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