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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十堰公共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机构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资质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2、查验委托人下列合法证件之一并复印归档:
1)房屋所有权证;
2)住房租约或凭证;
3)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分割的契证或公证书;
4)仲裁或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指导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勘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
4、鉴定收费:
1)凡委托鉴定的房屋均按收费标准预收房屋安全鉴定费,由委托人缴纳。鉴定为危房的,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鉴定费由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站收取。
3)鉴定费一般按栋和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二 · 初始调查 ——
1、按房屋规模大小、结构复杂程度选派相应数量持有《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两名,其中应有结构工程师一名)承担鉴定工作。
2、向委托人调查被鉴定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使用、维修、改建及其他有关情况,收集和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说明、照片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3、制定现场查勘方案(包括重点检查项目),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等。
—— 三 · 现场查勘 ——
1、查勘工作应本着先室外(包括地下设施,相邻建筑的相互关系)后室内,先下层后上层,按地基基础、墙、柱、梁、板、屋架、屋面逐层、逐间、逐项检查。
2、对鉴定委托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应仔细查勘。
3、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各种损坏构件的部位、损坏程度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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